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46号 原告谢斌,男,生于198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来,经理。 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富,经理。 被告重庆青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忠心融英楼5楼51号。 法定代表人杜仁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诉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青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巴都大道喜百年大酒店负一楼、一楼房产进行查封。查封金额以1768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谢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巴都大道喜百年大酒店负一楼、一楼房产进行查封。查封金额以1768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世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