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3号 原告谢贤贵,男,生于1957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负责人。 被告黄娟娟,女,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杜茂林,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贵诉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黄娟娟、杜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贤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