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尹光毫,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魏军(一般代理),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英林,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光毫诉被告朱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光毫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英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光毫撤回对被告朱英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光毫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严如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少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