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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送与宋景云、史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王玉送,女,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周向阳(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被告:宋景云,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王玉送,女,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周向阳(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被告:宋景云,女,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被告:史永平,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送诉被告宋景云、史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送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景云、史永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送撤回对被告宋景云、史永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送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严如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少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