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6号 原告赵晓平,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住华蓥市。 被告张飞,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平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飞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号门市二个(产权证号:××0号、产权证号:××2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飞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号门市二个(产权证号:××0号、产权证号:××2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世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