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赵晓平诉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6号 原告赵晓平,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住华蓥市。 被告张飞,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平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平于2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6号

原告赵晓平,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住华蓥市。

被告张飞,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平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飞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号门市二个(产权证号:××0号、产权证号:××2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飞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号门市二个(产权证号:××0号、产权证号:××2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世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