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303-1号 原告:郭强。 被告:李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岩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其与案外人王爱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水泊中路74号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岩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郭强提供担保的其与案外人王爱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水泊中路74号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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