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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龙某某、来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丹巴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拉龙某某(又名西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9日,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丹巴县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丹巴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拉龙某某(又名西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9日,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丹巴县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来车某某(又名泽汪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8日,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丹巴县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巴琪太、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丹巴县边耳乡二马村40余名妇女以在建党岭村公路占了二马村林地为由,在丹巴县边耳乡两河口(小地名)孜汇公司项目部和施工现场进行非法阻工并要求赔偿林地损失和强行务工。该乡党岭村30余名村民以二马村妇女阻工影响党岭村公路修建进度为由,对二马村的阻工妇女进行殴打,随后被边耳乡政府工作人员和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劝离现场返回党岭。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闻听二马村妇女在两河口被党岭村村民殴打后,庚即驾驶各自的摩托车随本村的其他村民(另案处理)赶赴两河口,欲找党岭村村民寻仇。被告人来车某某在前往两河口的途中,见孜汇公司的一辆皮卡车停放在路边,便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在该皮卡车的引擎盖上戳了两刀。尔后,二被告人先后到达两河口桥头,此时党岭村村民早已被劝走,被告人拉龙某某抽出藏刀挥舞欲冲到河对岸并向河对面的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及乡干部扔打石头,被告人来车某某抽出藏刀挥舞欲冲到河对岸追撵人群,在此过程中,致使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和部分乡干部被石块打伤,逼迫暂时撤离躲避,现场协调工作中断无法正常进行,二马村妇女在桥头劝阻无果后,二被告人随二马村村民冲过桥继续追撵人群,在没有追上四散躲避的人群后,二被告人用石头打砸停放在附近的一辆边耳乡政府公务用车,致使边耳乡政府公务用车损毁。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车辆的价值鉴定意见为4700元。在本案中,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拉龙某某对起诉书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是针对乡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来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丹巴县边耳乡二马村40余名妇女以修建党岭村公路占了二马村林地为由,在丹巴县边耳乡两河口孜汇公司项目部和施工现场要求该公司赔偿林地损失并进行非法阻工。该乡党岭村30余名村民以二马村妇女阻工影响党岭村修建公路为由,对二马村阻工的妇女进行殴打,随后被边耳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劝离现场返回党岭村。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闻听二马村妇女在两河口被党岭村村民殴打后,庚即驾驶各自的摩托车随本村的其他村民(另案处理)赶赴两河口,欲找党岭村村民寻仇。二被告人先后到达两河口钢架桥

桥头,此时党岭村村民早已被劝走,被告人拉龙某某抽出藏刀挥舞欲冲到河对岸并向河对面的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及乡干部扔打石头,被告人来车某某抽出藏刀挥舞欲冲到河对岸追撵人群,被二马村的妇女极力劝阻,在此过程中,致使边耳乡派出所民警和部分乡干部被石块砸伤,逼迫暂时撤离躲避,现场协调工作中断无法正常进行。二马村妇女在钢架桥桥头劝阻无果后,二被告人随二马村村民冲过钢架桥继续追撵人群,在没有追上四散躲避的人群后,村民(包括二被告人)用石头打砸停放在路边的边耳乡人民政府的公务车,致使边耳乡人民政府公务车损毁。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边耳乡人民政府公务车损毁车辆的价值鉴定意见为353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丹巴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6日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丹巴县边耳乡两河口处,该处呈三岔路口,北侧系大山,大山南侧系通乡公路,该公路宽7m,北至丹东乡,东至边耳乡政府;公路南侧系至西北向东南流向的河流,通乡公路南侧有一路口向下经过一宽3m、长17.5m的钢架桥向西北方通往党岭村,钢架桥南端5.6m处有一路口向东系孜汇公司指挥部。1号现场位于通乡公路南侧,距三岔路口9.5m;2号现场沿三岔路口向下至钢架桥头南端3.7m;3号现场位于孜汇公司指挥部内,指挥部内一活动板房位于南侧山脚下,该活动板房有5间房间,由西向东表述为1-5号房间,1号房间房门下侧向里凹陷,房门上有擦拭状痕迹,房门西侧铁板上亦向里凹陷,房门西侧下方玻璃破裂。在3号房间及4号房间东北侧1.3m处有一墨绿色长城皮卡车,该皮卡车车头朝西南,皮卡车驾驶座前的挡风玻璃呈蜘蛛网状破碎,引擎盖左前侧有两处长3cm及2.5cm的贯穿孔,孔缘平整。据司机赵明永介绍:“他开着皮卡车将伤者送到卫生院返回时在二马村通村公路路口下方80m处被当地村民拦下,车子被石头等物品砸”;4号现场位于距通往3号现场路口西北方232m处,该处道路宽7.2m,在道路南侧堆放有白色大石块若干,北侧有大小不一的石头若干,在石头之间有一长1.7m的车窗破碎玻璃渣;5号现场位于二马村通村公路路口东侧80m处通乡公路南侧,该处路宽7m,道路东侧20m处系一弯道。

4.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5)6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边耳乡人民政府公务车车辆损坏鉴定标的价格为3530元。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拉龙某某指认2015年4月26日扔石头及抽刀子的现场和故意毁坏边耳乡人民政府公务车地点;来车某某指认其抽刀子阻碍干部和警察执行职务的现场。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罗某某辨认拉龙某某、来车某某是妨害公务案中追赶和向乡干部及警察舞刀子和打石头的人;辨认人阿白某某辨认来车某某、拉龙某某是向乡干部和警察舞刀子的人。

7.丹巴县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证实罗某某出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