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陈伟(曾用名:周坦苗,大名:老二、阿二),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扣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辩护人黄东乐,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大名:文勇),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扣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陈伟、何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燕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黄东乐、被告人何某到庭加入诉讼。因补充侦察,2015年3月17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倡导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清晨,被告人周陈伟、何某和甘某甲、农吉语、黄永才(三人均另案解决)在崇左郊区共谋实施抢劫,之后由甘某甲驾驶面包车搭载周陈伟、何某、农吉语、黄永才在郊区街道行使乘机寻觅作案指标,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延伸线铁路桥地洞口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韦某拿着手提包独自行走,甘某甲确定指标后停车,让黄永才和周陈伟下车实施抢劫,其搭载何某继续往前行驶。黄永才和周陈伟下车后走近韦某,持刀要挟韦某并抢走其手提包(内有50多元人民币与一部联想牌手机等物品)。两人得手后逃往新民路红绿灯方向,至江州区江南一小路段时打电话让甘某甲回来接应。经鉴定,被热门机价值106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热门机已退还韦某。 对指控的犯罪理想,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干的证据,并据此以为被告人周陈伟、何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驳回暴力手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造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没有异议,但以为周陈伟当时没有与同伙商量实施抢劫,只是到了铁路桥时,甘某甲叫其跟黄永才下车去抢包,其才下车的;是黄永才持刀实施抢劫,其只是跟在后面,黄永才抢得包后逃跑,其也跟着跑。其是从犯,而且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失去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并予以缓刑。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有异议,辩称案发当晚其喝醉了,不得参加当时商量,也不得参加抢劫,不造成抢劫罪。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清晨,甘某甲、农吉语、黄永才和被告人周陈伟、何某在崇左郊区某KTV生产时,共谋实施抢劫后再回宁明县。于是甘某甲驾驶面包车搭载周陈伟、何某、农吉语、黄永才在郊区街道行驶,乘机寻觅作案指标,至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延伸线铁路桥地洞口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韦某拿着手提包独自行走,甘某甲对何某、黄永才、周陈伟等人提议要抢被害人的包,便停车让黄永才和周陈伟下车,甘某甲搭载何某等人继续往前开。黄永才和周陈伟走近韦某后,持刀要挟韦某,抢走韦某的手提包。两人得手后就往红绿灯方向逃跑,至江州区江南一小路段时打电话给甘某甲,甘某甲又开车回来接应。韦某被抢的包内有一部联想牌手机与5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热门机价值106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热门机已退还韦某。 认定上述理想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2013年3月31日上午,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接到韦某的报案后,决议对韦某被抢劫案立案侦察。 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31日清晨0时许,其从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左江一号KTV”唱歌进去后走路回沿山路的出租房,到新民路地洞口附近,迎面走来两名一高一矮的青年男子,高个男子身高约1.7米,约20岁,矮个男子身高约1.55米,约15、6岁。距离其一两米时,高个男子拿出一把类似甘蔗刀的刀具,法学,作出砍人的举措,其立即抱住头,矮个男子就动手抢其背着的蓝色单肩挎包,扯断背带后把包抢走了。两名男子抢得包后就往红绿灯方向跑。包里面有一台“联想”牌直板触屏手机(型号记不清,后盖为黄色,2013年2月以1380元购置)、六张专卖店会员卡、两张药店积分卡、20元现金、3个避孕套、一把钥匙、一瓶指甲油、一张移动SIM卡,一个读卡器。 3、证人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底某晚,其开桂F×××××面包车与周陈伟、何某、农吉语等人离开了崇左郊区“龙行欢畅唱KYV”晚,到了次日清晨一点多钟才分开。在KTV门口,周陈伟、何某、农吉语等人提议抢一单后再回宁明县,其示意赞同。之后其开车行驶在“百家惠超市”路段寻觅作案指标,何某喝多了就在车上躺着,当车开到红绿灯附近一座桥底下时,看见有一个女的拿着包走在人行道上,其把车开往前面一点后停车,一名同伙从车上拿了一把带有木柄的镰刀,和周陈伟走上了人行道。其就开车往崇左汽车总站方向行驶,在汽车站附近时,其接到了同伙的电话:“快点开车过来,得手了(意思是抢得了一个手提包),你开车到红绿灯后往左拐,咱们在路边等你。”其开车过红绿灯往左拐就见到了他们,法制,他们两个上车后关上一个手提包,说包里有一部触屏智能手机,几个避孕套、约50元人民币。他们把钱放在面包车副驾驶的储物柜那里,其开车直走了。面包车是其父亲甘学彪的,车牌号为桂F×××××,在崇左郊区实施抢包时,挂的是暂时车牌桂F×××××。 4、证人甘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住在广西宁明县板棍乡康宁村英怀屯14号。2013年4月某天,其到同村的何某家玩,看见同村的黄永才身上有好几部手机,便跟黄永才要一部手机用,黄永才从裤袋拿出一部“联想牌”手机给其,手机后盖为黄色。其问黄永才和何某手机是如何来的,何某说该手机是他给黄永才的,他意识很多粉仔的冤家,有的是手机。听何某这么说,其就知道那部手机应该是抢来的或是偷来的。那部“联想”手机型号为LenovoA500,机身前面为彩色,后盖为黄色,手机串号为860905016898248。甘某甲是宁明县板棍乡康宁村康宁屯人,往常在家务农,往常开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红色面包车拉货,其听何某说,何某、甘某甲、黄永才等人经常开这辆车去崇左、凭祥等地玩。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13年3月31日11时许,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接到韦某的报案后,于当日12时30分至12时55分,到韦某被抢劫的地点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延伸线地洞口附近停止了勘查。 5、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通过,证明2014年7月1日,江南派出所民警在广西宁明县寨安乡下围屯将何某抓获。 6、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1日,周陈伟到江南派出所投案,并照实供述了犯罪理想。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10日11时15分至11时36分,被告人周陈伟带侦察人员到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延伸线地洞口附近停止了指认。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何某对甘某甲、周陈伟、农吉语、黄永才的照片停止了指认,并指出甘某甲、周陈伟、农吉语、黄永才就是与其一同在崇左郊区实施抢劫的同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