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丹巴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翻译人汪青某某,道孚县公安局干警。 被告人格登登真,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洛绒它西(曾用名向巴登真,别名学呷),男,生于1987年4月24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泽仁洛加,男,生于1980年3月6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被告人洛绒次登(别名龙布),男,生于1990年7月4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洛绒次登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美霞、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洛绒次登,翻译人汪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三人在甘孜县东谷区共同商议到丹巴去盗窃车辆事宜,当日三人驾驶泽仁洛加车牌为川V****的五菱面包车来到丹巴。因当时在县城没有盗车的机会,三人便在丹巴朝八美方向的公路边上盗得一辆皮卡车,三人将盗得的皮卡车开回了甘孜县四通达乡。后格登登真将皮卡车变卖,三人将变卖的赃款各自挥霍一空。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卡车的价值:87500.00元。涉案皮卡车未起获。 2015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洛绒次登三人驾驶洛绒次登车牌为川V****的长安面包车,从甘孜县来到丹巴县城,在广场背后县车队宿舍旁的空坝子处发现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便将该车盗走,并往八美方向行驶。途经水子乡纳交一村叶某甲家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斗斗车),三被告人遂将这辆轻型普通货车盗走。三被告人将盗窃的两辆货车开回甘孜县,由格登登真将车进行变卖,三人将变卖的赃款各自挥霍。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的价值:35998.00元;被盗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价值:37250.00元。涉案的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和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未起获。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格登登真、泽仁洛加、斯郎某某(在逃)三人驾驶泽仁洛加车牌为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丹巴。5月3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在章谷镇团结街136号楼南侧街道上盗窃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并往八美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致该车毁损,格登登真、斯郎某某便将车丢弃在S303线东谷乡国汝村路段。尔后,三人又在丹巴县水子乡水子一村李某甲家门口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因听见有人叫喊,怕被失主追撵,在开了一段路程之后,便将该车丢弃在了路边。三人遂又返回丹巴,将自驾的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政府楼旁边的巷道内休息。5月3日8时许三人驾车欲返回甘孜县,在丹巴县东谷牦牛治安卡点被公安民警挡获,斯郎某某伺机逃跑。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价值:45037.00元;被盗五菱荣光面包车的价值:31177.00元。涉案的五菱荣光和五菱宏光面包车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现暂扣于丹巴县公安局,斯郎某某一直在逃未归案。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洛绒次登与被告人生龙某某(已另案处理)驾驶洛绒次登车牌为川V****的五菱面包车准备去康定,在途经道孚县城时,发现有两头小黄牛在街上的一个垃圾桶旁吃垃圾,二人遂将这两头小黄牛装到车上,准备将牛拉回甘孜时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生龙某某被当场抓获,洛绒次登伺机逃跑。经道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头小黄牛的价值:650.00元。涉案的两头小黄牛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川V****的五菱面包车现暂扣于丹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视听资料、价值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洛绒次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格登登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洛绒它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泽仁洛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洛绒次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三人在甘孜县商议到丹巴县盗窃车辆事宜并驾驶泽仁洛加车牌为川V****的五菱面包车来到丹巴县。因当晚在县城没有盗车的机会,三人便在丹巴县八丹路位于水子乡纳交一村的路边盗得一辆中兴皮卡车,三人将盗得的皮卡车开回甘孜县四通达乡。后格登登真将皮卡车以人民币19000元变卖,三人将变卖的赃款各自挥霍。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卡车的价值87500元。该被盗车辆未能追回。 2015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洛绒次登三人驾驶洛绒次登车牌为川****的长安面包车,从甘孜县来到丹巴县,在丹巴县章谷镇磨子沟空坝子处发现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便将该车盗走,在八丹路往八美方向途经水子乡纳交一村省道211线公路边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三被告人遂即将该车盗走。三被告人将盗得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开回甘孜县,由格登登真将该两辆车进行变卖,三人将变卖的赃款各自挥霍。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35998元;被盗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价值为37250元。被盗的两辆车未能追回。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格登登真、泽仁洛加、更灯某某(在逃)驾驶泽仁洛加借来的车牌为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丹巴。5月3日凌晨,三被告人在章谷镇团结街136号楼南侧街道上盗窃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并往八美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致该车毁损,格登登真、更灯某某便将车丢弃在S303线东谷乡国汝村路段。尔后,三人又在丹巴县水子乡水子一村李某甲家门口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因听见有人叫喊,怕被失主追撵,在开了一段路程之后,便将该车丢弃在了路边。三人遂又返回丹巴,将自驾的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政府楼旁边的巷道内休息。5月3日8时许,三人驾车欲返回甘孜县,在丹巴县东谷牦牛治安卡点被公安民警挡获,更灯某某伺机逃跑。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价值为45037元;被盗五菱荣光面包车的价值为31177元。涉案的五菱荣光和五菱宏光面包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车牌为川V****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扣押于丹巴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