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 辩护人蔡军、陈余。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军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新会展核心2号馆2455号展位,趁被害人段某某等人不备,将展位内木质模特身上的一件貂皮大衣盗走,易某某快速逃离展位不远即被被害人抓获。经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13500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易某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法学,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通过,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寇某、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盗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盗貂皮大衣的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段某某提供的发货单,海宁市莱诺服饰有限公司对于被盗貂皮大衣发货价钱的证实,价钱鉴定意见书,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本案系犯罪未遂;3、被盗赃物已被追回;4、被告人当庭被迫认罪;5、被告人家庭艰巨,独自抚养13岁女儿。申请对易某某从轻处分。 本院以为,被告人易某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反对。对于辩护人提出易某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盗貂皮大衣已脱离被害人的管制,易某某在盗窃得手后逃离展位进程中被被害人挡获,易某某的行为已造成盗窃既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用。对于辩护人提出易某某家庭艰巨的辩护意见,因家庭情况不是对易某某从轻处分的法定事由,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用。在量刑时,本院同时思考:1、被告人易某某系初犯,当庭被迫认罪,可能从轻处分;2、被盗貂皮大衣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形成实践经济损失,可能对易某某酌情从轻处分。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干辩护意见予以采用。据此,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其悔罪体现等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法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讯员 何 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许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顺便渺小或许有其余顺便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