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1号 原告郎艳,女,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89年06月2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跃州,男,生于1972年09月23日,住山西省临猗县。 被告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荆亚件,总经理。 被告郎吉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04月1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南段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1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艳与被告张跃州、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郎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卓里-克劳耐”牌晋MD124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卓里-克劳耐”牌晋MD124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查封,金额以3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