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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