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奉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18日,汉族。 原告奉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奉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0年登记结婚。在原告生育第二个小孩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好,2014年原告因教育小孩与公公发生争执,公公打了原告。在原告的父亲前去询问情况时,其父亲又被打。2015年2月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债务。 被告牟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奉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0年2月23日在旺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牟某甲。2012年10月23日生育次女,取名牟某乙。为了家庭建设,2013年原、被告经营一不锈钢门市部。因原告奉某某与婆家相处不融洽,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2月11日,被告牟某某的姐姐说原告不带小孩,原告奉某某辩解,又与被告的父亲发生争吵。被告牟某某下班回到家中后听了其父母与姐姐的话,与原告奉某某发生争吵、打架。两日后原告奉某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并对打架一事报警。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受理了奉某某被打一案,并对奉某某进行了询问,对奉晓蓉的伤情委托鉴定,但最后因奉某某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复查鼓膜完整,未予处理。2015年9月17日,原告奉某某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牟某甲、牟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奉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用心搞好家庭建设,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原告奉某某与被告的父母亲及姐姐相处不融洽,对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沟通,多给以对方安慰,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奉某某诉称受到被告殴打并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派出所对牟某某的询问记录,且原告奉某某的身体已康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派出所对此未作出处理,不能证实原告奉某某受到对方虐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奉某某请求与被告牟某某解除夫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奉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恒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