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雷云生,男。 委托代理人邱德广,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宗伟,男。 委托代理人赵勇平,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生与被告匡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云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雷云生负担。 审 判 长 唐玮尉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兰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