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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云生与匡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雷云生,男。 委托代理人邱德广,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宗伟,男。 委托代理人赵勇平,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生与被告匡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雷云生,男。

委托代理人邱德广,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宗伟,男。

委托代理人赵勇平,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生与被告匡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云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雷云生负担。

审 判 长  唐玮尉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兰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