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彭代俊,男。 被告彭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俊与被告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代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代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代俊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