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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代俊与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彭代俊,男。 被告彭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俊与被告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彭代俊,男。

被告彭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俊与被告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代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代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代俊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