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东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家驹,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潘家驹。 被执行人段秀兰。 被执行人潘红清。 被执行人孙丽娟。 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兴富社区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图,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曹宏图。 被执行人戴乔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潘家驹、段秀兰、潘红清、孙丽娟、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宏图、戴乔民银行存款5133854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青松 执行员 周兴胜 执行员 唐将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