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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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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李桂福、莫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李桂福。 被告莫国英。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李桂福。

被告莫国英。

被告李桂德。

被告蒋健梅。

被告李土贵。

被告莫巧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与被告李桂福、莫国英、李桂德、蒋健梅、李土贵、莫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国京、李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福、莫国英、李桂德、蒋健梅、李土贵、莫巧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诉称,2012年4月11日,被告李桂福、李桂德、李土贵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壹拾万元。被告李桂福、莫国英向原告申请发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壹拾万元。2012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桂福、李桂德、李土贵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李桂福、李桂德、李土贵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壹拾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桂福、莫国英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桂福提供小额贷款壹拾万元,用于购买农药化肥,贷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李桂福在借款后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每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被告李桂福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壹拾万元给被告李桂福。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桂福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17日止,被告李桂福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261.59元。原告为了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97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李桂福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违约,原告有权收回借款本息。该借款属被告李桂福、莫国英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李桂福、莫国英共同偿还。被告李桂德、蒋健梅、李土贵、莫巧琴依约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桂福、莫国英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261.59元(计至2014年7月17日),2014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贷款本金100000元计,计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被告李桂福、莫国英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97元;被告李桂德、蒋健梅、李土贵、莫巧琴对被告李桂福、莫国英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桂福、莫国英承担,被告李桂德、蒋健梅、李土贵、莫巧琴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