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79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赛,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赛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9月17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赛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东山村火葬场路口,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在没有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老中医补肾丸”、“印度神油”等药品。2015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情趣365成人性用品店”内缴获尚未卖出的药品有: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7盒、虫草鹿鞭丸1盒、虫草鹿鞭丸4盒、猛男习牌油王精品5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鹿血片9盒、浓情蜜液5盒、极致油男性外用湿巾2盒、极致油男性外用喷剂7盒、美国黑金9盒、999神油女用5盒、999神油男用7盒、印度神油8盒。上述被查获的药品,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虫草鹿鞭丸”、“鹿血片”、“老中医补肾丸”是以非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送货单据原件、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X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X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郑X赛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东山村火葬场路口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销售“老中医补肾丸”、“印度神油”等物品。2015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性用品店内缴获尚未销售的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7盒、虫草鹿鞭丸5盒、猛男习牌油王精品5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鹿血片9盒、浓情蜜液5盒、极致油男性外用湿巾2盒、极致油男性外用喷剂7盒、美国黑金9盒、999神油女用5盒、999神油男用7盒、印度神油8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虫草鹿鞭丸”、“鹿血片”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老中医补肾丸”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郑X赛确认无误的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送货单据原件。 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2日22时多,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东山村火葬场路口的一家成人性用品店内查获一批性药品并抓获经营者郑X赛。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7盒、猛男习牌油王精品5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鹿血片9盒、浓情蜜液5盒、虫草鹿鞭丸5盒、极致油男性外用湿巾2盒、极致油男性外用喷剂7盒、美国黑金9盒、999神油女用5盒、999神油男用7盒、印度神油8盒、送货单据1张。 4、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证明:经鉴定,查获的“虫草鹿鞭丸”、“鹿血片”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老中医补肾丸”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均为假药。 5、被告人郑X赛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开始,他在池尾街道东山村火葬场路口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期间售出一些壮阳药品。2015年6月2日,公安机关现场缴获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7盒、虫草鹿鞭丸5盒、猛男习牌油王精品5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鹿血片9盒、浓情蜜液5盒、极致油男性外用湿巾2盒、极致油男性外用喷剂7盒、美国黑金9盒、999神油女用5盒、999神油男用7盒、印度神油8盒。 6、被告人邓小赛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郑X赛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郑X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