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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秀芝与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73号 申请人葛秀芝,女,1962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郭杖子乡马杖子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承德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平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73号

申请人葛秀芝,女,1962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郭杖子乡马杖子村,身份证号:×××。

执行承德鑫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申请人与被执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平执非裁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第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