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73号 申请人葛秀芝,女,1962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郭杖子乡马杖子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平执非裁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第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