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5号 申请人李克军,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金扇子村二组56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所住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谷宏健,该政府区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