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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刻轩、李志国与魏刻春、魏刻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0号 申请人魏刻轩,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二全地村,身份证号:×××。 申请人李志国,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山,身份证号:×××。 申请人:魏刻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0号

申请人魏刻轩,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二全地村,身份证号:×××。

申请人李志国,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山,身份证号:×××。

申请人:魏刻春,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执行人魏刻来,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二全地村13组,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