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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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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与童付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反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和平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文帮芬,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清。 委托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反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和平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文帮芬,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清。

委托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童付远。

委托代理人李俊。

原告(反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童付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忠清、任万祥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保健院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为解决孙家坝院区上班职工及住院患者饮食问题,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同意被告在孙家坝院区空地搭建临时建筑用作食堂,修建成本由被告自行承担,自负盈亏,经营期间为3年。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收取过场地租金。后来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在2013年9月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租他人开超市,经原告多次阻止未果。现由于原告孙家坝二期工程即将启动,需立即收回被告搭建临时建筑的场地,遂于2014年10月通知被告于该年年底收回场地并通知了超市的经营者,但被告拒不执行该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终止将位于原告孙家坝院区内的临时建筑出租的租赁合同并立即返还租赁物;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原告孙家坝院区空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可以考虑给一定补偿,以2-3万元为限。

被告(反诉原告)童付远辩称,保健院孙家坝院区建成后,为了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原告委托被告垫资修建食堂。当时,保健院领导承诺安排医职员工、病人及家属来食堂就餐,同意被告持续经营5年,来弥补附属工程的亏损,5年后保健院支付食堂的建设成本,再交由保健院经营。但食堂建成后,没有人来就餐,造成该食堂荒废近3年。2013年9月1日,被告才将食堂租给别人开超市,租期两年。现保健院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临时建筑,被告对承租人将要承担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及违约责任等,请求:1、判令由保健院补偿被告12万元;2、反诉费由保健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保健院为解决孙家坝院区上班职工及住院患饮食问题,与被告童付远达成口头协议:同意被告在孙家坝院区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用作食堂,修建成本由被告自行承担。后被告全额出资搭建食堂,原告未向被告收取场地租金。2013年9月1日,被告将食堂租赁与他人开超市,租期两年。原告因孙家坝二期工程即将启动,需收回被告搭建食堂的场地,于2014年12月23日通知超市经营者于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撤出,并于2015年1月9日通知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前将场地腾退原告。期间,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8日、2015年1月14日两次协商解决此事,因双方就补偿金额分歧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原告对食堂造价估算为109380.80元,同意补偿被告2-3万元。被告对食堂造价的报价为499571元,反诉请求原告补偿12万元。原告与被告均不申请对食堂造价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