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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堂与刘玉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36号 申请人张有堂,男,195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被执行人刘玉学,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36号

申请人张有堂,男,195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执行刘玉学,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