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36号 申请人张有堂,男,195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被执行人刘玉学,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