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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树梓与邵树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3号 申请人杲树梓,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 被执行人邵树冬,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3号

申请人杲树梓,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

执行人邵树冬,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

申请人与被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杲树梓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