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345号 申请人白相军,男,1979年6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柳溪乡张营子村13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荣铮,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史庄街25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力海,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关大街60号院2栋乙楼4单元,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