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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国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930号 申请人孙家国,性别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正奎,性别男,汉族。 本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930号

申请人孙家国,性别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正奎,性别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孙家国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家国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格     

审 判 员  吴召泉

审 判 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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