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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玉、王久凤与龚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734号 申请人孙中玉、王久凤 被执行人龚海东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734号

申请人孙中玉、王久凤

执行人龚海东

申请人与被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