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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薇与王景轩、段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30号 原告孙薇,女,1985年10月21日出世,汉族,大夫,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景轩,男,1947年11月29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段桂荣,女,1947年7月29日出世,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30号

原告孙薇,女,1985年10月21日出世,汉族,大夫,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景轩,男,法学,1947年11月29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段桂荣,女,1947年7月29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孙薇诉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王凤贺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孙薇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薇诉称,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系夫妻,二被告独特共有回迁楼房一户,位于文明路二段文星家苑X号楼X单元XXX室。二被告于2010年7月份将该屋宇以293,000元的价钱发售给了原告,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屋宇交易协定书》,原告于上述协定书签署当日就将293,0000元购房款给付了二被告,二被告亦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二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后即将屋宇交付原告,原告在上述屋宇内不时居住至今。因在原、被告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中商定二被告帮忙原告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法学,故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非法有效,二被告于取得本案涉案屋宇的一切权证后五日内帮忙原告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景轩、段桂荣未到庭,未作问难。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系夫妻。2007年10月22日,被告王景轩与背阴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拆迁协定书》,并通过背阴市维权公证处公证,二被告以产权置换的模式取得了位于背阴市双塔区文星家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回迁楼房一户。上述回迁楼房交工后,被告王景轩、段桂荣于2010年7月27日与原告孙薇签署了一份《屋宇交易协定书》,二被告将上述回迁楼房以293,000元的价钱发售给了原告孙薇。原告孙薇于上述《屋宇交易协定书》签署当日将293,000元购房款给付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二被告在原告孙薇将上述购房款给付其后将回迁屋宇交付原告。原告孙薇自二被告将上述屋宇交付其后即在该屋宇内居住至今。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取得的上述回迁楼房现尚未操持屋宇一切权证。现原告孙薇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二被告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非法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取得上述回迁屋宇的一切权证后五日内帮忙原告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理想,有身份证实、《拆迁协定书》、《屋宇交易协定书》、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只管本案中的《拆迁协定书》系被告王景轩与背阴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但因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系夫妻,本案中的位于双塔区文星家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回迁楼房属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的夫妻独特财富。被告王景轩、段桂荣于2010年7月27日与原告孙薇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的切实意思示意,合乎偏心、被迫、老实信誉、等价有偿准则,且不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非法有效。上述《屋宇交易协定书》签署后,原告孙薇已实行了给付被告王景轩、段桂荣293,000元购房款的合同工作,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即应履行将回迁屋宇交付原告孙薇并帮忙其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工作。现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已将其取得的回迁楼房交付给了原告孙薇,其应在上述回迁楼房合乎操持屋宇一切权证的条件后及时操持屋宇一切权证,并帮忙原告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如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对其取得的本案涉案的回迁楼房合乎操持屋宇一切权证后不迭时操持屋宇一切权证并帮忙原告孙薇操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因此给原告形成了损失,其应承担抵偿责任。原告孙薇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非法有效,并要求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对本案涉案的回迁楼房取得屋宇一切权证后五日内帮忙其操持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申请,具备理想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原告孙薇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向本院撤回要求确认其对二被告取得的位于双塔区文星家苑小区2号楼3单元702室回迁楼房具备一切权的诉讼申请,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原告孙薇与被告王景轩、段桂荣于2010年7月27日签署的《屋宇交易协定书》非法有效;

二、被告王景轩、段桂荣对其取得的位于双塔区文星家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回迁楼房取得屋宇一切权证后五日内帮忙原告孙薇操持屋宇一切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848元(原告孙薇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景轩、段桂荣独特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