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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玖与李彩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759号 申请人李成玖 被执行人李彩侠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759号

申请人李成

执行人李彩侠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执字第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