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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蒋某某,女。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肖勇为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