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昶,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3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7168.75元(以2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为27168.75),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87.5元、保全费1672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6307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伟的银行存款263078.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