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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昶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昶,男。 被执行人刘志伟,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昶,男。

执行人刘志伟,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3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7168.75元(以2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为27168.75),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87.5元、保全费1672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6307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伟的银行存款263078.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