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74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彪。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田民二初字第6号、(2013)百中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11000元,执行费4565元,共计3155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5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