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33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宇辉 申请执行人黄慧。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元,执行费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存款202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