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任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田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劳动报酬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600元(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为37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为3867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以上共计111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