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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元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302-1号 申请执行人谭新元,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 负责人陈伟,该组组长。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302-1号

申请执行人谭新元,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

负责人陈伟,该组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2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以上共计12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3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