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302-1号 申请执行人谭新元,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负责人陈伟,该组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2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以上共计12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3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