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谭瑞芳,男。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负责人彭国云,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