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谭瑞芳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谭瑞芳,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 负责人彭国云,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谭瑞芳,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

负责人彭国云,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