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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毛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7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嵘。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01612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7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嵘。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9950000元,执行费87350.0元,共计199587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95873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