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746号 法定代表人康三子。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7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