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042-1号 申请执行人匡伟庆,男。 被执行人邱正武,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48500元、逾期利息14836元(以48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五倍标准计算,从2012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062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825元、执行费1190元,共计68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正武的银行存款684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