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衡思祥 被执行人褚衍碧。 被执行人褚夫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思祥与被执行人褚衍碧、褚夫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做出(2014)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5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