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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小峰与谢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小峰。 被执行人谢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小峰。

执行人谢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50865元,利息234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665元,合计755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艺的银行账户存款755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