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晶,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212号。 被执行人谢春宝,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33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谢春宝的银行存款42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谢春宝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