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67号 申请执行人李坚。 被执行人唐文昭。 被执行人谢正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坚与被执行人唐文昭、谢正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文昭、谢正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坚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