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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与何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94-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山,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94-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山,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6621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05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605元、执行费9070元,共计677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山的银行存款6778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