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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0号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节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胡某某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0号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节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锡凯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