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1号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晔。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会婷,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吉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