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947号 申请执行人易俊。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2015年6月1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009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