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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俊诉长沙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委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 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947号 申请执行人易
    

湖南省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947号

申请执行人易俊。

被执行人长沙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委会。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2015年6月1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009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