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180号 申请执行人熊新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01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