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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诉叶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3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517号。 负责人李勇。 被执行人叶小辉,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343号2栋2单元3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3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517号。

负责人李勇。

被执行人叶小辉,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343号2栋2单元3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与叶小辉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022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小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小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小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贺正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