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邓XX,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学生,住道县白芒铺乡XX组。 监护人邓XX,男,1937年8月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道县白芒铺乡XX组,系申请人邓XX爷爷。 申请人邓XX申请宣告范XX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顺红独任审理,书记员唐挺担任记录,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XX诉请:被申请人范XX与申请人邓XX系母女关系。1995年申请人邓XX之父邓XX与被申请人范XX在原道县小甲乡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2月12日生育男孩邓XX,1999年11月8日生育女孩邓XX,2001年3月邓XX因病去世,同年年底被申请人范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邓XX一直跟随其祖父即监护人邓XX生活至今,现因申请人祖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家里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未成年孙女邓XX。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范XX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范莲花,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柑子园镇XX村,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范XX是申请人邓XX的母亲,1995年申请人邓XX之父邓XX与被申请人范XX结婚,1996年2月12日生育男孩邓XX(现在外打工),1999年11月8日生育女孩邓XX。2001年3月邓XX因病去世,同年年底被申请人范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邓XX跟随其爷爷邓XX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6日发出寻找范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莲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XX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范XX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蒋顺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